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海运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它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证明,更是物权凭证。但很多人在填提单时,”收货人”一栏不知道该填什么——填具体的客户名字?填”To Order”?还是填”To Order of Shipper”?这个选择直接决定了货物的控制权在谁手里。
提单按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分为三种: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收货人栏直接填写具体的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如”ABC Trading Co., Ltd.”。这种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提单不能转让。
2.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收货人栏填写”To Bearer”或”To Bearer of this B/L”。谁持有提单正本,谁就能提货。这种提单风险极高,实际业务中几乎不用。
3. 指示提单(Order B/L)
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凭指示)或”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这种提单需要背书(Endorsement)才能提货——发货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后,提单权才转移给具体的收货人。
| 提单类型 | 收货人栏填写 | 物权转移方式 | 适用场景 |
|---|---|---|---|
| 记名提单 | 具体收货人名 | 不可转让 | 熟悉客户、赊账交易少 |
| 不记名提单 | To Bearer | 交付即转移 | 几乎不用 |
| 指示提单 | To Order | 背书后转移 | 信用证结算、风险控制 |
电放提单不是一种新的提单类型,而是一种放货方式。
正常流程: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给发货人,发货人通过快递把正本寄给目的港收货人,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
电放流程:发货人向船公司申请”电放”,船公司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正本),改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通知目的港——”这票货不需要正本提单,指定收货人凭身份提货即可”。
电放的好处是快——省去了邮寄正本提单的时间,特别适合近距离航线(如中日、中韩)或紧急提货的场景。但电放后,发货人失去了对货物的物权控制——收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就能提货,如果客户不付款,发货人没有任何”抓手”。
海运单(Sea Waybill,简称SWB)和提单长得像,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提单是物权凭证——持有正本提单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可以转让,收货人必须出示正本提单才能提货。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它只是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海运单上指定了收货人,收货人凭身份提货,不需要出示海运单正本。
所以海运单的风险和电放类似——一旦发出,收货人就能提货,发货人没有物权保障。海运单一般只在信任的客户之间使用,或者用于跨国公司的内部调拨。
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银行要求提交的提单通常是指示提单(To Order)。因为银行需要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物权——发货人把提单交给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才把提单转给收货人,同时向发货人付款。
如果用记名提单,指定了具体的收货人,银行就无法通过提单控制物权——指定的收货人不需要银行转让就能提货,银行的风险就无法保障。
所以信用证结算下,提单收货人栏一般填”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由发货人背书后交给银行。
第一,电放后想撤回很难。 电放通知一旦发出,目的港就可能已经放货。如果这时发现客户有问题想撤回,已经来不及了。所以电放前一定要确认款项到账或客户信用可靠。
第二,记名提单也有风险。 很多人以为记名提单安全,因为只有指定的收货人能提货。但如果提单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有人伪造身份证明也有可能提货。而且记名提单一旦发出,发货人对货物就失去了控制——和电放类似。
第三,指示提单背书别忘记。 提单收货人栏填了”To Order”,发货人必须在背面背书(签字盖章),收货人才能提货。如果忘了背书,货到了目的港也提不出来,产生堆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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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主编,爱好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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