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韩国最高法院第二合议庭就韩华海洋972名退休员工提起的离职补偿金诉讼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败诉。
这些员工均为生产一线工人,曾在2001至2014年领取名为“利润分享奖金”的绩效奖金,2018至2020年则领取“管理评估关联绩效报酬”。他们在离职时发现,公司未将上述奖金计入平均工资,从而影响了离职金数额。

2021年12月,他们提起诉讼,主张这些奖金应纳入离职金计算。理由是:奖金依据每年劳资集体协议发放,且在薪资中占比较高,属于实质劳动报酬。
对此,韩华海洋辩称:“绩效奖金仅是经营成果分配,并非劳动报酬。”公司指出,在2015–2017年及2021–2023年经营困难时期,该奖金并未发放,说明其不具备固定性与定期性。
一审和二审法院此前均认定,该奖金属于企业利润分配,用于激励士气或作为福利,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工资。

韩国最高法院采纳了下级法院观点,并进一步指出:
“管理层绩效奖金的考核指标采用营业利润和经常利润等财务报表作为绩效指标……即使支付比例根据目标达成情况差异化确定,也很难看出其与劳动提供之间存在直接且密切的联系。”
根据韩国法律,离职金按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至少30天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若绩效奖金被纳入平均工资,离职金金额将显著提高。但此次判决明确划清了“利润分享”与“劳动报酬”的界限。
资讯主编,爱好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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